21 : 1 |
「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 |
21 : 2 |
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 |
21 : 3 |
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 |
21 : 4 |
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 |
21 : 5 |
倘或奴僕明說: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』 |
21 : 6 |
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(或譯: 神;下同)那裡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 |
21 : 7 |
「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 |
21 : 8 |
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若不喜歡她,就要許她贖身;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,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。 |
21 : 9 |
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她如同女兒。 |
21 : 10 |
若另娶一個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 |
21 : 11 |
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地出去。」 |
21 : 12 |
「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 |
21 : 13 |
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。 |
21 : 14 |
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 |
21 : 15 |
「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 |
21 : 16 |
「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 |
21 : 17 |
「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 |
21 : 18 |
「人若彼此相爭,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,尚且不至於死,不過躺臥在床, |
21 : 19 |
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;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 |
21 : 20 |
「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 |
21 : 21 |
若過一兩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為是用錢買的。 |
21 : 22 |
「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她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,受罰。 |
21 : 23 |
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 |
21 : 24 |
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 |
21 : 25 |
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 |
21 : 26 |
「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 |
21 : 27 |
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」 |
21 : 28 |
「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牠的肉;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 |
21 : 29 |
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,有人報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著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,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 |
21 : 30 |
若罰他贖命的價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。 |
21 : 31 |
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,必照這例辦理。 |
21 : 32 |
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,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,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。 |
21 : 33 |
「人若敞著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裡頭, |
21 : 34 |
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 |
21 : 35 |
「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,以至於死,他們要賣了活牛,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 |
21 : 36 |
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著,他必要以牛還牛,死牛要歸自己。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