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2 : 1 |
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 |
22 : 2 |
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 |
22 : 3 |
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 |
22 : 4 |
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 |
22 : 5 |
「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 |
22 : 6 |
「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 |
22 : 7 |
「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 |
22 : 8 |
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 |
22 : 9 |
「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 |
22 : 10 |
「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 |
22 : 11 |
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 |
22 : 12 |
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 |
22 : 13 |
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 |
22 : 14 |
「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 |
22 : 15 |
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」 |
22 : 16 |
「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,與她行淫,他總要交出聘禮,娶她為妻。 |
22 : 17 |
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,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,交出錢來。 |
22 : 18 |
「行邪術的女人,不可容她存活。 |
22 : 19 |
「凡與獸淫合的,總要把他治死。 |
22 : 20 |
「祭祀別神,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,那人必要滅絕。 |
22 : 21 |
「不可虧負寄居的,也不可欺壓他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 |
22 : 22 |
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; |
22 : 23 |
若是苦待他們一點,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, |
22 : 24 |
並要發烈怒,用刀殺你們,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,兒女為孤兒。 |
22 : 25 |
「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,你若借錢給他,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。 |
22 : 26 |
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,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; |
22 : 27 |
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,是他蓋身的衣服,若是沒有,他拿甚麼睡覺呢?他哀求我,我就應允,因為我是有恩惠的。 |
22 : 28 |
「不可毀謗 神;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。 |
22 : 29 |
「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,不可遲延。「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。 |
22 : 30 |
你牛羊頭生的,也要這樣;七天當跟著母,第八天要歸給我。 |
22 : 31 |
「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。因此,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,你們不可吃,要丟給狗吃。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