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 : 1 |
如此說來,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? |
4 : 2 |
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,就有可誇的;只是在 神面前並無可誇。 |
4 : 3 |
經上說甚麼呢?說:「亞伯拉罕信 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」 |
4 : 4 |
做工的得工價,不算恩典,乃是該得的; |
4 : 5 |
惟有不做工的,只信稱罪人為義的 神,他的信就算為義。 |
4 : 6 |
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 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。 |
4 : 7 |
他說:得赦免其過、遮蓋其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。 |
4 : 8 |
主不算為有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。 |
4 : 9 |
如此看來,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?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?因我們所說,亞伯拉罕的信,就算為他的義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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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怎麼算的呢?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?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?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,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。 |
4 : 11 |
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,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,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,使他們也算為義; |
4 : 12 |
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,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,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。 |
4 : 13 |
因為 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,必得承受世界,不是因律法,乃是因信而得的義。 |
4 : 14 |
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,信就歸於虛空,應許也就廢棄了。 |
4 : 15 |
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(或譯:叫人受刑的);哪裡沒有律法,那裡就沒有過犯。 |
4 : 16 |
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,因此就屬乎恩,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;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,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。 |
4 : 17 |
亞伯拉罕所信的,是那叫死人復活、使無變為有的 神,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。如經上所記:「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。」 |
4 : 18 |
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,因信仍有指望,就得以作多國的父,正如先前所說:「你的後裔將要如此。」 |
4 : 19 |
他將近百歲的時候,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,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,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; |
4 : 20 |
並且仰望 神的應許,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,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,將榮耀歸給 神, |
4 : 21 |
且滿心相信 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。 |
4 : 22 |
所以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 |
4 : 23 |
「算為他義」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, |
4 : 24 |
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,就是我們這信 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。 |
4 : 25 |
耶穌被交給人,是為我們的過犯;復活,是為叫我們稱義(或譯: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,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)。 |